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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打工46天只拿到1500元?法院判了!

时间:2026-06-22 09:43来源:未知 作者:今日说事 点击:
暑期打工46天只拿到1500元?大学生维权成功,法院判了! 摘要:​ 暑假本是学生锻炼自我、赚取零花钱的好时机,但19岁的大学生小李却遭遇了“打工噩梦”。他在一家火锅店辛苦工作

  暑期打工46天只拿到1500元?大学生维权成功,法院判了!

  摘要:​
暑假本是学生锻炼自我、赚取零花钱的好时机,但19岁的大学生小李却遭遇了“打工噩梦”。他在一家火锅店辛苦工作了46天,却被老板拖欠工资,甚至申请劳动仲裁时因“在校大学生”身份被驳回。无奈之下,小李一纸诉状将火锅店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务关系,火锅店需支付剩余工资3200元。这一案例再次提醒广大学生:暑期打工也要注意保留证据,勇敢维护自身权益。

  19岁在校大学生小李打暑假工被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小李是在校大学生为由不予受理,小李遂将打工的火锅店告上法庭。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小李于2025年6月21日至2025年8月11日期间,在被告火锅店处从事暑假工劳务,双方口头约定每日劳务报酬为100元/天,一个月内休息不超过三天者享有月全勤奖100元/月。

  小李一共在该火锅店打工46天,其中2025年6月出勤10天、7月出勤28天、8月出勤8天。火锅店老板黄某于2025年7月15日支付小李6月工资1000元,于2025年11月11日支付小李工资500元,此后未再支付小李其余报酬。

  小李于2026年3月9日向衡阳市珠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以小李系在校大学生,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就提供劳务的内容、报酬达成约定,小李亦向被告提供了劳务,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构成违约。

  经核算,原告6月、7月、8月出勤合计46天(10天+28天+8天),每日报酬100元/天,报酬总额应为4600元;关于全勤奖,原告7月出勤28天,符合全勤奖的发放条件,被告应予支付。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小李劳务报酬及全勤奖合计4700元,被告已支付1500元,尚欠3200元未付。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火锅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李支付劳务报酬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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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大学生暑期打工被欠薪的事件屡见不鲜。就在今年5月,江西南昌一名大二学生小王在一家奶茶店兼职两个月,离职后老板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拒发最后一个月工资。小王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考勤截图等证据,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终在调解下拿回了全部欠薪。此外,多地人社部门也发布提示,建议学生暑期打工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时长和报酬,并保留好工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或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责任编辑:今日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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